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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