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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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55条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做一个阐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本条是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该规定大体上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其特殊性:在人数不确定情况下的,法院可以先公告,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可以向法院登记,法院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范围。本条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效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而并无需另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