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地点规定
登记有以下规定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
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
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
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