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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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相关规定

联合体投标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些大型项目,结构复杂 、技术难度大、施工周期长,单一的施工主体很难独立完成,这就涉及数个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承包。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8.1项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通用合同条款第3.8.2项约定:“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通用合同条款第3.8.3项约定:“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由于联合体承包的施工项目往往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故联合体承包较单一主体承包更容易发生矛盾或纠纷。为减少或避免纠纷,在实施联合体模式承包建设工程时须注意遵守以下几个规则。

1.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以,以联合体模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投标协议须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用词清晰明确,以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应当注意,联合体不得与其中的各成员方另签承包协议,以避免联合承包法律关系转变为违法分包关系或转包关系而导致合同无效。

2.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具有明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的联合体代表人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付款方式、竣工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对上述内容的明确约定有利于联合承包合同顺利地全面履行。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等级,体现了承包人的劳动管理能力和技术管理能力,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因联合承包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主体上由联合承包人共同起诉、应诉,发包人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的,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联合体承包建设工程在投标阶段应按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组建好联合体,同一专业的单位、不同等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按较低资质的单位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在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各成员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