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XX。
法定代表人文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强,男,48岁,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杨XX,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XX。。
被执行人刘XX,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XX。
案号:(2014)桃执字第38号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3)桃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杨XX、刘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XX、刘XX应支付执行款14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杨XX、刘XX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XX、刘XX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于2014年6月9日执行结案。
审判员崔益沙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钟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