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延期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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