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有下列几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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