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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