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人可以要求赊购人以双方买卖的东西作抵押,并在买卖的东西交付后的十日之内办理抵押登记。这样设立的抵押权的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其余担保物权均在其后,真正“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尊贵优先地位。一旦赊销款到期未还,便可以将抵押物(即双方买卖的东西)变价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赊销款能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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