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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