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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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

结合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得出相对比较具体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交易成本。

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在买方财务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一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月或年)平均经营利润;在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规范的情况下,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的(月或年)利润率。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

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在3年的时间内为被告的产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结果合同履行1年后,被告提出终止履行。

此时,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就可根据经营1年的利润来计算其剩余两年的预期利润损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库从事经营,期限为5年,结果合同履行2年之后,被告提出终止合同。那么就可根据原告前两年的平均利润来计算其剩余3年的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转售合同必须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签订的。

综上所述,可得利益的认定和损失计算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性质各不相同,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