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法律咖
人气:7.46K
最近更新
- 1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2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 3北京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 4提交离婚诉讼书遭丈夫暴打是什么情况 提交离婚诉讼书遭丈夫暴打该怎么办
- 5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 6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 7如何起诉离婚?离婚起诉的程序及条件
- 8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 9涉外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10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样的
- 11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12涉外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有哪些权利?
- 1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 14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原则
- 15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 16涉外离婚法院的管辖怎么确定
- 17如何诉讼离婚?
- 18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内地涉外诉讼离婚
- 19怎么确定涉外诉讼管辖
- 20什么是涉外金融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