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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