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收养领域的法律是《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根据《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年满30周岁。
此外,《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第十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要夫妻共同收养,所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进行收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