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军,辽宁XX律师。
原告:张XX,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告:周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被告:佟XX,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周XX、佟XX、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张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曹小凯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