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证书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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