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标准和一般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国家或行业针对某类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在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有法定标准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时,方才适用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指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从成因来说,产品缺陷分为四种:
(1)设计缺陷。它是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制造缺陷。它是指生产者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最终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3)警示缺陷。它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设有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存等注意事项,从而造成对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
(4)经营缺陷。它是指在产品制造出来之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使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改变,从而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什么是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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