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非营利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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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他人非营利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发现他人非营利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1、发现他人非营利侵犯肖像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任何人几乎都是有肖像权的,一般在照片的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就使用了他人的照片,就有可能会够成侵权。但是若民事主体违章被拍照,或者是在司法审理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即使是对方并没有同意,但是也不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