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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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有几个?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有几个?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二、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是对特殊的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民事案件的适用简易的程序包括事实清楚还有责任明确的案件,借贷关系名且,证据充分并且金额不大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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