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复议审查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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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赔偿复议审查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复议审查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复议审查规定是需要对于是否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赔偿的具体的标准来进行内容审查。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有哪些方面?

可申请赔偿的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7种侵犯财产权情形:

据了解,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

(1) 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

(2) 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在当代社会刑事赔偿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比如说有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满意,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再进行审查。审查的话主要是围绕着是否符合法院当中国家赔偿的条件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