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如何界定虚开发票中的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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