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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