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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