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认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
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最新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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