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公司未能成立的,受害人可以向全体发起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必然遭受损失,而该损失是由履行设立职责的发起人的过错造成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侵权责任之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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