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应该在多长时间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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