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法官会和一审的法官联系。但是只是限于程序上的联系,若是因为具体案件的具体审理,不同审级的承办法官是不可以交流案件的。如果就具体案件审理联系了则违背了回避的审理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的法官会和一审的法官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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