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几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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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几个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几个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确定合同、从合同等。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像担保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没有主债务就不可能有属对主债务的担保,也不可能有担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从合同。

当事人在对抵押合同的条款内容作出约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因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应当签定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