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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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其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将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配偶也都没有还款义务。

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