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如下: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型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三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二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三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专利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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