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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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司法解释如下:
1.以物抵债调解书仅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作出的判断,其公权力介入体现在确认协议的合法性上,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也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总的来说,以物抵债的协议书、调解书以及执行和解协议均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即需要通过登记或交付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