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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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城镇以上的地上,使用国有土地是需要纳税的,各位纳税人在纳税之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但是有些朋友不知道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或者认为不需要纳税而不缴纳,最后被修相关部门责令缴纳,并被处罚,故而,对于特定主体来说,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什么单位不需要缴土地使用税呢?

根据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此进行了条款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该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家法律规定的纳税主体有单位或者个人,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一般来说,会由直接使用该土地的主体进行缴纳,对于满足可以减免税收的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请,在被批准后,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对于那些需要纳税的情形,需要根据税率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