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否退还?|恋爱期间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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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对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为男女一方或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议焦点。那么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房子怎么办?这需要分情况来分析:第一,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应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需要从双方购房实际的事实来分析,如果双方共同出资的目的是共同购房,而非购房方向另一出资方借款购房,那么在法律上仍会认定房屋归双方所有。第三,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时一般会认定该购房是以结婚为前提,若没有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房屋归出资方所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刚参加工作的子女一般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基于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其实,父母子女间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便可以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也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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