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三万|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艺人艺名发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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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艺名等特定名称同样受法律保护

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艺人艺名发布作品 被判赔三万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艺名保护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在相应社交平台发布澄清声明,并向与涉案艺名具有对应关系的周某某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

周某某主张其于2012年起便以涉案艺名在“哔哩哔哩”“网易云音乐”“酷我音乐”等在线音乐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音乐作品。2018年5月3日,周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专属音乐著作人合同书。随后,周某某与北京某公司旗下的三人共同组成音乐团队,并以涉案艺名对外发布数首周某某参与创作并经北京某公司认可的音乐作品。2019年12月后,北京某公司在未经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涉案艺名对外发布周某某未参与创作的数首音乐作品,并以音乐团队其他团队成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周某某认为,其在2019年、2020年多次发函告知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艺名,但该公司在明知自己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在更多他人音乐作品上继续使用涉案艺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周某某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艺名,并在相关音乐平台首页发布澄清声明,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涉案艺名建立了显著的对应关系。但周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对涉案艺名的使用权进行明确约定,且周某某并未对北京某公司针对涉案艺名所在音乐团队进行的宣传、推广等活动提出异议,可见周某某已认可涉案艺名的使用行为。据此,不应认定为构成对周某某姓名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对于非本名的艺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首先应当证明艺名这一符号标识能够与特定的人建立起对应的联系并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体到本案,综合考虑涉案艺名的由来、使用情况和从事领域等因素可以看出,涉案艺名在国风音乐领域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且与周某某之间能够建立对应的联系并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周某某有权就涉案艺名主张参照姓名权的保护。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周某某所对应的涉案艺名时,应当从涉案艺名是否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否存在无权使用该艺名且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况考虑。具体到本案,关于社会知名度方面,结合艺名的由来、艺名使用情况、民事主体在某一领域的成就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周某某作为音乐人在国风音乐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关于是否存在无权使用该艺名且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方面,结合双方合作情况、艺名被使用的具体情形、消费者或者特定公众的感受等因素可以认定北京某公司发布的相关音乐作品并未有周某某参与,消费者或特定领域公众对于这期间内涉案艺名可能产生混淆与误认。

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在2019年12月后的相关宣发活动侵害周某某对涉案艺名的权利。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某公司在相应社交平台发布澄清声明并支付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李振凡  杨宗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