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如果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的,在遗失前经证明一致的,买方应出示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纳税申报证明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买房的发票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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