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法人,也就是总公司来承担。
罗浩律师建议: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分公司可以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将总公司一并列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由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最终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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