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是物权变动易主时,谁有优先受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应该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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