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若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则劳动者在职期间承担保密责任;
协议中若未约定离职后劳动者仍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后,劳动者不承担保密责任。
通常情况下,协议中会约定保密期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年限内;
若劳动者在保密期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已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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