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按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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